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专家补充回复 | |
| 专家回复 | 您好:您可以参考一下财税2009.166号文件规定。 |
| 专家回复 | 文件还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9〕1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2-31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