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税总局2018年第46号公告:如果我们企业2018年前已存在的自建固定资产,转出改良后,在2018年重新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这台设备是否可以享受500万元以下资产一次性抵扣政策?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改良后,在2018年重新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这台设备可以享受500万元以下资产一次性抵扣政策。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