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基本情况:
1、我公司是一家发电企业,因原来固定资产年限估计不合理,但年限估计都没有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折旧方法为直线法。
2、2018年调整了固定资折旧年限,调整后的折旧年限亦不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折旧方法为直线法不变。俱乐的老师已在我的674823提问中回答: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再问老师:
1、变更折旧年限当年(2018年)及以后年度,是否要向税务机关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事项备案或其他方式向税务部门报告?请帮忙列示文件依据
2、按你674823号答疑结论,是否意味着:固定折旧年限的确定,在不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的情况下,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以2018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每一年都可以自主变更折旧年限,只是不能追述调整。正确否?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企业会计准则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九条规定: 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即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无须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只需要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
因此,计提折旧的方法应当依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具体的折旧年限改变,不需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但不能低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 调整折旧年限是不需要追溯调整的。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