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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2019-06-12 14:32:40
提出如下问题:
1、支付职工一次性辞退补偿费可否一次性在税前扣除?需取得哪些资料?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集团内部统借统还利息需取得哪些资料方可税前扣除?关于统借统还利息相关税收文件有哪些?

3、煤炭企业支付村民的征地拆迁费需要有哪些手续方可税前扣除?

4、煤矿采矿权应按何种方式摊销?

5、煤矿支付的产能置换补偿费如何摊销,具体可参考文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7号)规定: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贵公司可以将与个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或协议及支付单据做为附件附在凭证后即可。
2、依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贷款方式下,企业集团分拨下属单位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其模式有二:
模式一: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模式二: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拆迁补偿款如果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一般只能得到收据,那么需要一些佐证资料:如拆迁协议(合同)、补偿标准等,建议贵公司直接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一下确认。
4、可以按照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5、这个没有具体文件可以参考,建议按照使用年限分期进行摊销即可。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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