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现金折扣能否企业所得税扣除,并提供文件依据
(2)企业购买司法拍卖资产,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票或者其他依据凭证呢?能否企业所得税扣除?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公司拍得固定资产应该按成交价款,以及所支付的拍卖佣金、办理交割及过户的手续费(如果需要的话)、相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企业购买司法拍卖资产,可以根据法院拍卖的相关资料入账。拍的资产的折旧费用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