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资产重组涉及的采矿权是否属于不征增值税行为?我单位资产重组其他事项都符合,就是在采矿涉及的增值税这块还没找到更好的依据?也不知也没有其他相应案例?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此文件并未涉及到无形资产重组的增值税问题。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资产划转相关税收政策的解读
资产划转不涉及负债、劳动力的转移,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划转不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关于资产重组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不征增值税的规定,存货、设备等动产的划转也不适用《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不征增值税的规定,无论是母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还是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股权划转不征增值税,对于存货、设备、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划转,划出方需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并视存货等资产的征免税情况确定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专用发票的,划入方可作进项税额抵扣。
个人认为各地对文件解读不一致,贵公司涉及的问题目前没有文件做出具体规定,建议贵公司到当地税务机关再进行一下确认,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