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请问:A公司向F(集团外)转让E 13.59%股权,同时通过A全资子公司B新设立全资子公司C向E的母公司D购回13.59%股份(E是F全资子公司、F是D全资子公司),对应A的股权成本为1.83亿元,转移对价5.11亿元,价差3.28亿元。因针对A公司还未实现对集团外部转让取得投资收益的情况下,A公司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公司实现对外转让股权时,是否可将投资收益3.28亿元作为A公司转让当年应纳税所得税额计算并缴纳税款,直接支撑条款是哪项?(A、B、C为一个集团公司成员,D、E、F为另一集团公司成员)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是的,请参考以下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