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关于实物返利部分(按销售额10%以上的等值金额的实物给客户,每月都有)的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返利的实质是折扣,属于事后折扣,即在一段时期的销售额度实现后才能获得的折扣,无法满足开在一张发票上的折扣的要求,因此采取开具红字发票的措施解决。
无论是现金折扣还是实物折扣,均需按照文件规定执行,销售方冲销收入与销项税额,采购方冲减成本与进项税额。同时,另一方面,用于返利的货物,销售方按照正常的销售进行处理,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申报销项税额,采购方取得专票用于抵扣。
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红字
发出商品时实物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