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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收益税费问题

2020-10-02 16:04:32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与一资产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公司(宁波),我公司(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99%,现基金公司将对外投资公司持有股权转让,基金公司取得收益。

问题:

1、 基金公司需要交纳什么税费?交纳依据?税率?

2、 我公司若收到基金公司分回收益需要交纳什么税费?税率?撤回投资需要交纳什么税费?交纳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判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于个人投资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企业投资者,应当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股权转让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您公司取得投资收益,应该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因此,企业撤回投资取得的资产中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的部分,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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