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企业安全费用计提及使用税务有何要求?所得税政策何规定?当年计提的未用完,是否冲回?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计提安全生产费时作分录,
借:管理费用-安全生产费
贷:专项储备;
费用性支出时,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资产性支出的,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折旧时作分录,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依据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企业计提费用,应于提取当年列支完毕,不得留至下年度。当计提余额预留在以后年度使用的,多计提的金额不得税前扣除,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该项费用当年度已计提而于年末仍留存余额的,在当年末应予红冲,不得多列支当年度费用。
如果企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相关规定的,那么,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通过“专项储备”科目在规定标准内提取,在实际使用时列支于成本费用,当年未使用完的不需进行红冲处理,符合文件规定要求及计提标准内使用的无需进行税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