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举例:债权人A公司,债务人B公司 , 接收转让债权人C公司,
B公司欠A 100万;
情况一、A公司将100万债权以60万元转让给C公司;C公司收到B公司应收账款80万元。
情况二、A公司将100万债权以1万元转让给C公司,C公司收到B公司应收账款80万元。
针对情况一,情况二C公司和A公司应该按什么金额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纳税调整?假如最终收不到这笔应收账款,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这种业务需要什么资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企业将自己在经济业务往来中形成的非债券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企业,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贵公司上述业务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企业转让非债券的债权不涉及增值税。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转让债权的公司如有超出债权的转让所得,应一律并入其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3、如果应收帐款未实际收到,可以在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做为非正常损失进行损失确认,并在税前扣除。4、贵公司上述业务来龙去脉不是很清楚,所以只能从税法角度为您进行一下解答。如果想更深入的了解业务的操作流程及税收筹划建议贵公司可以到我们俱乐部现场进行一下咨询,我们会有专为您提供服务,谢谢您的提问。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