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司是一家河南制造业单位,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及人社局的政策,支持企业引进培养技能人才,部分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享受现金补助。这项补助是由企业收集员工资料提报审核通过后,市区财政局直接打给员工个人,这种情况需要企业给员工代扣个税吗,有没有对应的文件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贵公司上述补助如果符合上述文件第三条规定是可以享受免征个税务的优惠政府的。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