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公司是破产重组的房地产企业,公司注册资本三千万,法院股权变更裁定书裁定,原股东持有100%股权以零对价让渡全部股份,重整投资人获得100%股权和重整资产,作为对价,重整投资人投入4000万,并通过销售回款或自有资金偿还债权和破产费用。但现在税务局说破产投资人现在投入四千万取得三千万股权,要交个税,我和税务局解释资本溢价一千万是计入资本公积,还是现在属于现在的重整投资人,原股东没有转让收益不交个税,但税务局不认,怎么办?还有股权转让印花税是按三千万交还是四千万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公司可以将法院裁定给税务机关出示一下,如果税务机关不认可看是否可以提供一下资金流水明细,确认一下个人并未取得些项股权转让的收益金额。正常情况下如果个人未取得股权转让收入是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