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母公司吸收合并异地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公司的可弥补亏损是否由母公司全额继承?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4、小结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2)2008年企业所得法税制下,分公司不管是否独立核算都应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亏损可以由总公司承担,也肯定与总公司有关,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其民事责任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承担的偷税漏税,一方面面临罚款和滞纳金,另外如果触犯刑法,相关人员还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