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逾期的银行借款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以或不可以的依据是什么
2.统借统还的银行借款可以展期或延期吗?展期或延期产生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有政策依据支持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如下: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逾期或延期展期的利息不在以上不得扣除的范围内,是可以扣除的,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