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麻烦咨询一个税务相关的问题,关于税收优先权的问题:一个公司因失信进入执行阶段,法院对其一项采矿权进行拍卖,然后税务局申请对欠缴的相关税费用拍卖款进行优先扣收,扣收的税款包括以前年度欠缴的税款,也包括本次执行拍卖过程中即将发生的各类税费,尤其还包括企业所得税。这个是否合理?有没有什么依据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因此,如果您说欠税发生在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可以优先受偿,如果此财产没有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的情况,那么税款也优先受偿,是有法律依据的,请参考以上文件规定,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