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请教以下两个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列支问题:
问题一:如果集团公司中某一企业实缴了部分注册资金,没有实缴全所有认缴注册资金,那此公司与其他关联企业间因借款产生的利息费用是否能够税前列支,或者需要在什么情况下、满足什么条件能够税前列支。
问题二: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列支,要满足债资比2:1的范围内,即税前列支利息对应的借款本金总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两倍,那请问,这里的资是要求实缴的注册资本?还是认缴的注册资本?
劳烦同时告知下相关政策文件的文号,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费用的税务处理
1、企业向股东或与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
2、应签定借款合同,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列支,要满足债资比2:1的范围内,即税前列支利息对应的借款本金总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两倍,这里的资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