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国外的客户,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处理?我们自产产品出口是适用免抵退税和免税两种政策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对于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作样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具体规定。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了八种视同销售的情形。其中就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企业所得税认为的视同销售行为,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以上规定,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国外的客户,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