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是国内企业,对卡塔尔国客户提供广告制作服务,共计9736.84美金【9万美金(按每支广告9千美金支付)和税费4736.84美金】。在收取第一支广告费用时,在卡塔尔国缴纳所得税474美金,收到转款9000美金。
想问下老师:
1)作为卡塔尔的非居民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是否可以抵减?
2)税务局专管员主张不能抵减,因为作为对于卡塔尔国,这笔服务完全发生于境外,支付时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可抵免境外所得税中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老师 这样是否合理?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规定: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下同),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按本公告规定以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附件1,以下简称《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或《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联合体方式)》(附件2,以下简称《分割单(联合体方式)》)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
具体是否可以抵免还的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