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或者季度(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企业少计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外币
请问这条实际执行时应当怎么做啊,我们是按出口当月1号的汇率确认营业收入,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该调整财务报表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汇算清缴时,对已经缴纳的所得税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对于需要补缴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按出口当月1号的汇率确认营业收入,建议按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该调整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