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集团公司下属A和B两家全资子公司,将A公司100%股权按照净值划转至B公司,未确认损益,是否属于特殊性税务重组范畴。如是,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该如何操作。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因此,特殊性税务处理必须满足特定的前置条件,否则一开始就会被认定为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不确认所得: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税基础确定: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折旧扣除: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