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现因境外全资子公司(美国)资金需求,拟对子公司借款,期限为5年,问:
1、该借款利率定价是否可以参照母公司境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但母公司同期贷款低于5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此利率定价是否公允?判断是否公允的依据是什么?还是必须按照子公司所在国家-美国的市场利率进行定价?
2、美国子公司还款及付息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美国子公司进行代扣代缴,境内母公司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3、我公司同时对香港全资子公司有借款,香港付息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款?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境外借款需经外汇局批准并办理外债登记,未经批准的协议无效。资金来源限制:不得使用债务融资或非法资金,且需与境外子公司有股权关联。借款余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的30%(人民币境外放款)或净资产等值外汇的50%。双方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金额、利率、期限等条款,并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利息计算需同时满足中国LPR上限规定和跨境资金监管要求,具体需结合借款币种、企业资质及外汇登记情况综合确定。2、付息时需代扣企业所得税,具体需要依据美国当时相关规定。境内母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能税前扣除。3、香港公司需要代扣代缴税款。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