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国家要求做入海水道拓宽项目,我单位地处滨海县,现由滨海县人民政府,我单位以及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签订三方征迁补偿和移民安置协议,涉及临时用地补偿款一年达1000万,是否需要交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需要当年转收入吗?2、滨海县建328省道永久征用我单位土地给予土地补偿款(打款单位为滨海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否要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3、我单位收到县政府给予的土地出让金返款是否要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征迁补偿款中的临时用地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需分情况处理:
增值税处理
1、纯补偿款免税
若临时用地补偿款属于政府征收土地或房屋的补偿,且未包含应税行为(如土地转让、地上附着物销售等),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此类补偿款属于免税范围。
需缴税的情形
2、若补偿款中包含土地使用权转让、地上建筑物或设备销售等应税行为,则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例如,补偿款中明确包含土地使用权补偿或地上附着物补偿时,需按不动产销售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处理
1、政策性搬迁补偿
若补偿款属于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且用于购置新资产或恢复生产,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但需向税务机关备案。
2、 非政策性搬迁
企业自主搬迁取得的补偿款需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建议企业与税务机关确认补偿款的构成是否包含应税行为(如土地转让、设备销售等),并明确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范畴。若涉及应税行为或非政策性搬迁,需按规定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