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自然人A和自然人B出资成立C公司,C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A出资现金70万元,B是个人才,只就人才本身入股C公司,占30%股权,请教:1.B占30%股权事宜,有具体的可行性报告,是否还需要批准或者到相关部门备案2如果B占30%股权事宜能够成立,B是否需要交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关于技术入股占股30%的可行性报告及后续流程,结合法律规定和操作实务,具体分析如下:
一、技术入股30%的合法性
法律未对技术入股比例设置上限,30%的股权占比完全合法。根据《公司法》,股东可用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只要满足可评估、可转让的条件,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即可确定比例
二、可行性报告的作用
可行性报告主要用于证明技术的价值和对公司的贡献,属于内部协商文件。其作用包括:
为技术评估提供依据;
辅助股东协商股权比例;
明确技术成果的权属及转化方式。
但该报告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替代法定程序
三、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
专业评估
技术需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价,防止高估或低估。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等
股东协商与章程修订
比例需经全体股东同意,并载入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
技术财产权转移
完成技术成果(如专利、著作权)的权属变更登记,确保权属清晰
货币出资底线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总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技术出资上限为70%)
四、特殊情形下的审批要求
中外合资企业:若涉及外资股东,需经商务部门审批,并遵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敏感行业技术:如生物医药、基因技术等领域,可能需额外行业许可
五、备案与后续风险防控
工商变更登记:股权结构调整后,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建议措施:
签订详细的技术入股协议,约定技术交付标准、后续责任等;
定期复核技术价值,避免因技术贬值引发纠纷
综上,可行性报告是重要参考,但技术入股30%仍需完成评估、协商、权属转移等法定步骤,并视企业类型决定是否需审批。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评估机构以确保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