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合伙企业,收回投资,增值部分是按经营收入缴纳个税还是按股息红利缴纳个税,依据文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合伙企业收回对外投资后,其纳税方式主要取决于投资所得的性质以及合伙人的身份。
一、对于合伙企业从对外投资中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若合伙人为自然人,则该类投资收益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若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该类投资收益应并入其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需注意,因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范畴,所以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
二、对于合伙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本金或其他非权益性投资收益:
这部分收益通常会被视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合伙企业应将这部分所得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然后由合伙人分别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1、对于自然人合伙人,其分得的所得应作为“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2、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其分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注意合伙企业的亏损只能用该合伙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收回对外投资后的纳税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税务咨询,请务必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