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2025年5月23日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推进房票有关工作的纪要》(〔2025]42号)精神。A公司作为本次房票收购工作的实施主体,于2025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以折扣方式向持有拆迁安置房票的个人直接兑现并收购房票,实际支付收购款 69,805,627.72元,对应房票面值合计 87,806,011.79元,形成折让金额 18,000,384.07元。
根据相关政策及协议约定,该批房票仅可用于购买政府指定的特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商品房,且须在6个月内完成使用,预计最迟于2025年11月前完成购房手续。
鉴于所购房产为尚未交付的期房,公司目前仅取得未来抵付购房款的权利,尚未实际取得房屋控制权或相关资产,因此在收购房票时暂不确认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
考虑到上述折让实质为未来取得期房时可实现的成本节约,具有递延经济利益属性,公司拟将该 18,000,384.07元差额 在收购时计入 “递延收益” 科目,并在房票实际用于抵付购房款、且相关期房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相应结转至当期损益(或冲减资产成本)。
咨询问题:
1、形成的折让金额 18,000,384.07元应该如何正确的进行账务处理? 涉及到哪些相关税费?
2、折让金额18,000,384.07元缴纳所得税时是否需要当年度全部确认为收入?可以列入科目“其他应付款”,在购入房产时按期确认收入,再进行申报所得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一)账务处理
根据问题描述,A公司以折扣方式收购房票,形成折让金额18,000,384.07元。该折让实质为未来取得期房时可实现的成本节约,具有递延经济利益属性。因此,账务处理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收购房票时:
借记“其他应收款——房票”(按房票面值合计87,806,011.79元记录)
贷记“银行存款”(实际支付收购款69,805,627.72元)
贷记“递延收益”(折让金额18,000,384.07元)
此处理将折让金额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符合其递延经济利益属性,待未来实际用于抵付购房款时再结转。
房票实际用于抵付购房款且期房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
借记“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按期房确认的资产价值)
借记“递延收益”(冲减相应金额)
贷记“其他应收款——房票”(房票面值全额结转)
若折让金额与购房款直接相关,也可在抵付时直接冲减购房成本,即:
借记“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房票面值减去折让金额后的净额)
贷记“其他应收款——房票”(房票面值全额结转)
企业所得税:
折让金额在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需区分会计与税务差异。会计上已计入“递延收益”,税务上需根据收入确认原则判断是否需当期调整。
若税务机关认为折让金额属于当期可确定的收益(如无明确规定允许递延),则可能需当期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若允许递延至实际抵付购房款时确认,则与会计处理一致,无需当期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