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开具半年期承兑汇票,6个月后收到保证金利息,一次性记入利息收入。
可否把保证金平均分成6份,从第一个月开始分月记入利息收入,第6个月记完。
这样做是否符合税法?会计分录该怎么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业将半年期承兑汇票保证金利息分月记入利息收入的做法会计上符合准则,但税法上需做纳税调整,以下是具体分析及对应的会计分录:
1、税法合规性分析
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利息收入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由于承兑汇票保证金利息通常在 6 个月到期时由银行一次性支付,税法层面需在收到利息的当月一次性确认应税收入。若会计上选择分月计提利息收入,会导致会计确认收入的期间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对前期分月计提的、未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做纳税调减,待第 6 个月实际收到利息时再做纳税调增。
增值税:承兑汇票保证金利息属于存款利息收入,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存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无论会计上是分月计提还是到期一次性确认,均无需缴纳增值税,此点不受核算方式影响。
2、会计处理依据及分录
会计依据:《企业会计准则》遵循权责发生制,保证金利息属于企业在持有保证金期间逐步形成的收入,分月计提符合收入与期间配比原则,可更准确反映各期经营成果。通常保证金利息冲减 “财务费用”,而非直接计入 “利息收入”(一般金融企业常用 “利息收入” 科目,普通企业冲减财务费用更规范)。
具体分录(假设保证金 120 万元,年利率 1.5%,每月利息 = 120 万 ×1.5%÷12=1500 元):
业务阶段 具体操作 会计分录
存入保证金时 企业按要求向银行存入保证金 借:其他货币资金 - 承兑保证金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第 1 - 5 个月每月末 分月计提保证金利息,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借:应收利息 - 保证金利息 1500
贷:财务费用 - 利息收入 1500
第 6 个月月末 收到银行一次性支付的半年利息(合计 9000 元),冲销前期计提的应收利息,结清财务费用 借:银行存款 9000
贷:应收利息 - 保证金利息 7500(前 5 个月累计计提)
贷:财务费用 - 利息收入 1500(第 6 个月利息)
若企业不想额外进行税务调整,也可选择简化处理,在第 6 个月实际收到利息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9000;贷:财务费用 - 利息收入 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