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A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客户要求索赔加工费、工时费5000元,原因是上游供应商原材料有质量问题,故A公司需再向上游原材料供应商追溯5000元,其业务处理是怎么样的?是否涉税?是否需开具发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A 公司质量索赔业务处理、涉税及开票指南
A 公司因上游原材料质量问题导致产品不合格,向客户赔付 5000 元,再向上游追溯 5000 元,核心处理原则为:客户端按销售折让开红字发票,冲收入与销项税;供应商端属非应税赔偿,凭协议收据入账,不开发票;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税前扣除。以下是详细操作:
一、业务与账务处理(含调整分录)
(一)向客户支付 5000 元索赔款
1、业务定性:属于销售折让(因产品质量问题对售价的减让),需按红字发票规则处理。
2、前提条件:已与客户签订索赔协议,明确原因、金额、冲减方式。
3、账务分录(假设原销售税率 13%)
若已开具发票:
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获税务机关 / 系统通过
开具红字发票后记账:
借:主营业务收入 4424.78(500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75.22(5000÷1.13×13%)
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5000
若未开具发票:直接按扣除 5000 元后的净额开具发票,按净额确认收入与销项税。
(二)向上游供应商追溯 5000 元索赔款
1、业务定性:属于原材料质量导致的违约赔偿,非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开票。
2、前提条件:与供应商签订索赔协议,附质量检测报告、损失计算依据等。
3、账务分录
确认向供应商追溯时:
借:其他应收款-供应商 5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待处理财产损溢 5000
实际收到索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其他应收款-供应商 5000
若涉及已抵扣进项税的不合格原材料,无需转出(因非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而是索赔冲减成本)。
二、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
业务环节 涉税判定 依据
向客户赔付 冲减销项税额 按销售折让开具红字发票,合法扣减销售额与销项税(财税 [2016] 36 号附件 1 第四十二条)
向供应商追溯 不征增值税 未发生应税销售 / 服务行为,赔偿款非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二)企业所得税
1、向客户赔付的 5000 元: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支出,凭红字发票、索赔协议、付款凭证,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向上游追溯的 5000 元:属于与经营相关的收入,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发票开具规则
客户,需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1. 已开票:按规定开红字发票,冲减原销售额与销项税;2. 未开票:按净额开票,折扣额与销售额同票注明
供应商,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以索赔协议、收款收据、银行回单入账,收据注明 “原材料质量索赔款” 及关键信息
四、合规与风控要点
留存完整证据链:索赔协议、质量检测报告、红字发票 / 收据、银行流水、沟通记录等,确保税前扣除与追溯的合规性。
红字发票需在开票系统规范操作,未按规定开具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财税 [2016] 36 号附件 1 第四十二条)。
与供应商的追溯索赔,避免将赔偿款与货款混同,防止被认定为价外费用而涉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