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的煤矿租赁甲方的资产,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方租赁回来的资产部分用于职工福利,例如职工宿舍楼,职工餐厅等等,对象的租赁费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贵公司租赁资产中用于职工宿舍、职工餐厅等职工福利的部分,其对应的租赁费进项税额需按规定转出;若为混用资产,需按福利与生产经营的租金分摊比例计算转出金额。以下是具体依据与操作:
一、核心法规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附件 1)第二十七条: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中涉及的不动产、无形资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情况。
3、关键判定:租赁服务用于职工福利属于集体福利范畴,进项税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需转出,未抵扣的直接计入福利成本。
二、 计算与账务处理
1、进项税转出金额计算
专用于福利:转出金额 = 租金进项税全额。
混用:转出金额 = 总进项税 ×(福利租金 ÷ 总租金)。
无法划分用途: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转出金额。
2、会计分录(财会〔2016〕22 号)
未抵扣直接计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费(含税租金)
贷:银行存款等
已抵扣后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费(租金不含税)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税额)
3、申报填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 15 栏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填列转出税额。
三、实操建议
1、合同与台账管理:租赁合同明确用途,建立租金用途台账,留存分摊计算依据。
2、发票处理:专用于福利的租金建议索取普通发票;混用的按比例转出并留存证据。
3、税务风险:未按规定转出可能被认定为偷税,面临补税、滞纳金及罚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