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天津某开发企业,所得税采用定率征收。2007年前几年内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核算,被税务局下达补交通知要求对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进行企业所得税补交,数额达数千万元。问:
1、税务局该不该在该开发项目未进行所得税清算的情况下,要求企业补交企业所得税?
2、该企业按定率征收已上缴所得税加上本次补交企业所得税两者合计大大超过了其实际已实现利润按33%计算应交所得税数额。问该企业应如何进行帐务调整,在今后应怎样处理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期在今后上缴所得税中补回损失。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税务局的要求不合理。既然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就不应再调整利息补交企业所得税。
2、多交的企业所得税可挂在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的借方,抵以后的应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