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有关国家调整退税率、增值税转型、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等方面的政策?另外,国家今后对外贸进出口企业还会有哪方面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出台?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
成文日期:2008-10-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
二、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三、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四、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13%.
五、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部分书籍、笔记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13%.
上述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六、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章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提高到%
2章 0201300090 其他鲜或冷藏的去骨牛肉 13
3章 0304291000 冻罗非鱼片〔不论是否绞碎〕 13
0304299090 其他冻鱼片〔不论是否绞碎〕 13
0304990090 其他冻鱼肉〔不论是否绞碎〕 13
0305490000 其他熏鱼及鱼片 13
0306199000 其他冻甲壳动物〔包括供人食用的甲壳动物粉及团粉〕 13
0307490000 其他冻、干、盐制的墨鱼,鱿鱼 13
0307590000 其他冻、干、盐制的章鱼 13
25章 2501001100-2501002000 盐 13
29章 2924199090 其他无环酰胺(包括无环氨基甲酸酯)〔包括其衍生物及其盐〕 11
2934994000 奈韦拉平、依发韦仑、利托那韦及它们的盐 13
2937120000 胰岛素及其盐 13
2938901000 齐多夫定、拉米夫定、司他夫定、地达诺新及它们的盐 13
38章 3806201000-3806209000 松香盐及树脂酸盐等 11
3824400000 高效减水剂 11
39章 3913900000 初级形状的其他未列名天然聚合物〔包括改性天然聚合物(如硬化蛋白)〕 11
3922100000 塑料浴缸,淋浴盘,洗涤槽及盥洗盆 9
3922200090-3926909090 塑料制品 9
42章 4203100090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野生动物皮革制作的除外〕 11
43章 4303101090 其他毛皮衣服 11
4303102090 其他毛皮衣着附件 11
4303900090-4304002000 其他毛皮制物品、人造毛皮等 11
48章 4820100000-4821900000 登记本,账本,笔记本等及类似品等 11
49章 49011000-49040000 单张的书籍,小册子及类似印刷品等 13
49059100 成册的各种印刷的地图及类似图表 13
49059900 其他各种印刷的地图及类似图表 13
50章 5004000000-5007909099 丝纱线等 14
51章 5106100000-5108101100 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14
5108101990 非供零售用粗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动物细毛含量≥85%〕 14
5108109090 非供零售用粗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粗梳动物细毛含量<85%〕 14
5108201100 非供零售用精梳山羊绒纱线〔按重量计山羊绒含量≥85%〕 14
5108201990 非供零售用精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动物细毛含量≥85%〕 14
5108209090 非供零售用精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精梳动物细毛含量<85%〕 14
5109101100-5109909000 羊毛纱线等 14
5110000090-5113000000 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14
52章 5204110000-5212250090 棉纱、棉机织物 14
53章 5306100000-5311009099 其他植物纺织品 14
54章 全部税号 化纤长丝 14
55章 全部税号 化纤短纤 14
56章 全部税号 絮胎及无纺织物等 14
57章 全部税号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14
58章 全部税号 特种机织物等 14
59章 全部税号 涂布等工业用纺织制品 14
60章 全部税号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14
61章 全部税号 针织物及钩编的服装等 14
62章 全部税号 非针织物或非钩编的服装等 14
63章 6301100000-6308000090 其他纺织制成品等 14
6310100010-6310900090 其他纺织制成品等 14
69章 6909110000-6909190000 实验室,化学或其他技术用瓷器等 11
6911101000-6913900000 家用、装饰用陶瓷 11
70章 7002201000 光导纤维预制棒 11
7002311000 光导纤维用波导级石英玻璃管〔指未经加工的熔凝石英或其他熔凝硅石制〕 11
7006000001-7008009000 液晶玻璃基板等 11
7011201000 显像管玻壳及其零件〔未装有配件〕 11
7014001000-7014009090 光学仪器用光学元件毛坯等 11
7016100000-7016909000 供镶嵌或装饰用玻璃马赛克等 11
7020001100 导电玻璃 11
73章 7311009000 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容器〔指非零售包装用〕 11
7315119000 其他滚子链〔自行车链、摩托车链除外〕 11
7315810000-7315890000 日字环节链等 11
74章 7410211000 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厚度(衬背除外)≤0.15mm〕 11
81章 8103901100 直径小于0.5mm的钽丝 13
82章 8207199000 带其他材料工作部件的凿岩工具〔包括钻探工具〕 11
8208101000 硬质合金制的金工机械用刀及刀片〔金属加工用〕 11
83章 8306299000 其他雕塑像及其他装饰品〔贱金属制〕 11
8311100000-8311900000 以焊剂涂面的贱金属电极等 11
84章 8413709990 其他非农业用离心泵〔转速在10000转/分以下〕 11
8414511000-8414519900 风扇 11
8414902000 编号84145110至84145199及84146000机器零件〔指上述编号内的吊扇换气扇等,还包括84146000机器零件〕 11
8452101000 多功能家用型缝纫机 11
8452211000-8452290000 非家用自动平缝机等 11
8467210000-8467299000 手提式各种电钻等 11
85章 8506101100-8506101200 无汞扣式、无汞圆柱型碱性锌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 13
94章 9403300090 其他办公室用木家具 11
9403400090 其他厨房用木家具 11
9403501090-9403509100 其他卧室用红木制家具、卧室用漆木家具 11
9403509990 卧室用其他木家具 11
9403601090-9403609100 其他红木制家具、其他漆木家具〔非卧室用〕 11
9403609990-9403891000 其他家具 11
9403892000 石制的家具 13
9403899000-9403900090 其他家具、零件等 11
9404290000 其他材料制褥垫 14
9404301090 其他羽毛或羽绒填充的睡袋 14
9404309000 其他睡袋 14
9404901090 其他羽绒和羽毛填充的其他寝具〔含类似品〕 14
9404902090-9404909000 其他寝具 14
95章 9503001000-9503009000 玩具 14
9504100000 电视电子游戏机〔指与电视接收机配套使用的〕 14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实际发生没有具体的解释,我个人的理解就是双方的购销行为的发生时间。也就是说销售方的销售收入的实现或纳税义务是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七、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9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
2006-09-30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列应当备案的单证,主要是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贸易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单证。考虑到有些企业备案单证名称等可能与《通知》规定的不尽一致,因此《通知》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描述了有关备案单证的含义、功能、作用等,各地可按此原则进行备案单证管理。对于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通知》规定一致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也可根据本地区出口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通知》的原则制定备案单证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通知》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中对“出口货物装货单”的解释要求有海关签章。但考虑到出口企业难以取得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货物装货单”是《通知》规定的含义,可不需要海关签章。?
三、对于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
(一)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二)除口头合同外,对于出口企业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
四、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等没有货物出口的特殊退税政策业务,暂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五、对于《通知》下发后单证备案不齐的,出口企业可以在2006年11月30日之前按本补充通知规定予以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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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关单也叫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它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它既是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以及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走私、违规案件,及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和套汇犯罪活动的重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