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外贸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享受国家批准的一定比例的退税款;退税申报有期限规定(90天内预审,单证齐全后210天内申报)。现我公司因保管不慎,将8月份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遗失,这些单据还未办理初审。现在我该怎么办?能否补单?有什么办法可以办理办理退税?如何确保按期办理出口退税?依据是什么?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依据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即: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