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系2002年成立的中外合作制企业,2003年购国产设备退税39万元;自02年起享受三免2减半的所得税优惠,现公司准备注销,存货已销售完毕无存货,帐面上有进项留抵约34万元,请教在2009年12月份申请注销时,03年设备退税是否会要求退回?留抵进项34万元如何处理?此类合作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有明文规定要持续经营达10年以上,未达10年的所得税优惠要退回?请列示相关政策文件的文号,谢谢!
请教如何操作税损能最小化?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产设备的退税监管期为五年,超过五年不需要补税。二免三减半政策经营期必须在十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要补交所享受的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留抵进项34万元可转入存货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财税[2005]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