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A企业通过银行委货给B企业,A与B为关联企业.A企业每月收取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利息发票皆由A企业到税局开给B企业,请教以下问题:
1.这项作业是否需受到(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它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如果A企业直接借给B企业,只要符合问题1.财税[2008]121号规定即可在税前抵扣.
3.如果直接以2操作,还需要注意哪些方面.有哪些法规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是的,要按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
2、符合规定的,可在税前抵扣。
3、按2的方式操作不妥,注意在可税前抵扣的同时,要符合金融管理的相关规定。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参见《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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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回复 | 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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