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是自营出口企业,对出口退税的计算有不同的看法,为便于解答举例计算如下:
A— 出口收汇人民币:90013.35
B— 增值税进项:80000.00(17%)
退税率为13%
退税计算如下:
进项税转出:A*0.04=90013.35*0.04=3600.53 --D
进项税:B/1.17*0.17=80000.00/1.17*0.17=11623.93 --E
应纳税额:-(E-D)=-(11623.93-3600.53)=-8023.40
结果为负表示应退税 : 8023.40 --F
免抵退税额:=A*0.13=11701.74*0.13=11701.74 --G
因为F
生产企业单一合同计算时,需缴税的计算基数是出口收汇额,退税的计算基数是进项增值税发票额,实际退税是这两者计算后的差值。所以退税额永远小于免抵退税额G。但在企业一个生产周期的开始,由于大量备料,在第一个合同出口的月份,将出现G
而外贸出口需纳税和退税额的计算基数都是进项增值税发票额,导致缴税额小于自营出口,而退税额在相同水平。所以外贸企业的税负小于自营出口而具有优势。
上述观点在我们企业未达成共识,所以请专家判定是否表述的正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退”税其中:“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应予退还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指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对生产企业来说,得到的退税包括两部分:(1)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部分;(2)实际退税额部分。
2、至于外贸企业出口的税负小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退”税的税负,而具有优势的探讨,不属于网站答复的范围。请另向有关专家咨询。欢迎就具体税收政策问题在这里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