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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为公司办理资产抵押相关费用可否税前列支?

2010-03-04 11:53:05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个人(非公司股东等关联方)的房产给公司做贷款抵押(该贷款的手续和用途均为公司生产经营用),办手续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费用,如评估费、公证费、房地局抵押相关手续费等等,相关发票的抬头都是朋友的名字,请问:这些费用能否进入公司费用,税前可否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只有本公司名称的发票才能在本企业入账。故这些费用不可进入公司费用,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专家补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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