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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

2010-03-16 21:59:22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关于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具有海关加工手册),进口的材料委托一家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复出口,加工过程中正常的消耗(海关核定的核销比例为了40%)这部分的下脚料要求征收进口增值税,这部分的下脚料应该由外贸公司缴纳对?受托的生产企业缴纳行吗?本身这部分的下脚料没有利用价值,海关要求折价征税有道理吗?

对外贸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在没有内销情况下能抵扣吗?又该如何抵扣或如何能参于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11号),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X增值税税率。2、根据《关税条例》,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到内销应由备案手册的经营单位缴纳。
2、外贸公司缴纳的转内销边角料的增值税,可以申请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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