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203号
这个文件现在还执行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6号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四、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
《关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便函〔2008〕5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电话通知》,2008年1月1日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停止执行后,2007年12月31日前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在2007年10月9日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二、在2007年12月31日前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二00八年六月十七日